中国传媒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发布者:机关党委发布时间:2019-09-20


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等相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不包括津补贴)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缴纳党费。

第二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补贴。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不含企业单位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适当补贴、浮动工资、市职务补贴等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总和,扣除第二条所涉及的不包含项目金额后,为党费计算基数。本条所列党费计算基数中相关项目,将根据学校工资结构的变化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及企业(校办产业)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  企业(校办产业)人员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津补贴)为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八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包括硕士研究生党员和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在职学生党员以及博士后党员,比照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对于组织关系暂留人员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第五条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三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单独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明细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同时自行做好存档。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所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各单位凡一次性支出超过千元的项目,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报销单据要有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的签字,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使用。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二十三条  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每季结束后,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5%上缴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每年年初,学校党委按照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一年度上缴的党费总额按比例下拨党费,其中在职教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不低于40%下拨,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70%下拨。下拨的党费作为学部、院系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费以党支部为单位按月交纳,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总后统一上交学校党委。每月十五日前,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现金部分交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党费收纳情况登记表分别送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备案,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由各党支部(含直属党支部)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相关材料做好存档备案,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