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机关党委发布时间:2019-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共产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级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学校党建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一是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建活动经费(包括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划拨的“党员教育和党支部书记培训补助经费党支部活动补贴经费学生党员先锋工程经费等);

二是按照每名党员每年 300 元标准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党建活动经费,2008 年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的每年单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专项党建活动经费;

三是上一年度结余党费;

四是其它经费收入。

第三章  核定划拨

第五条  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以上一年度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建活动经费,按上一年度党统党员数、每名党员每年300元标准计算出的党建活动经费,以及按比例划拨的上一年度结余党费等项经费为基数,核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本年度党建活动经费下拨数额,编制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可用额度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校党员每年缴纳的党费中,25%上缴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按照不低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一年度上缴党费总额 40%的比例(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不低于 50%的比例)划拨给二级党组织作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使用。年内如遇经费调整,由党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第六条  核定划拨的党建活动经费一般限本年度使用,除党费一项当年没有使用完,剩余部分可继续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外,其它几项经费不予划转。

第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行安排使用下拨的党建活动经费,要建立党建经费财务账目,其中,要将党费使用情况进行单独记账,每年年底前将各项党建经费结余情况报与财务处和党委组织部。应该划拨到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落实到位,保障党支部活动有效开展。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北京市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十一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额外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面报请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批准。

第五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培训资料、印制相关文档资料、购买必要文具用品等产生的费用。

(八)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费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其他创新性、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和组织活动创新、有助于做好共产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活动和采取相应措施所产生的必须费用,此项内容的确认需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认,并书面向学校党委汇报,经党委组织部审定确认后方可按程序申报使用党建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北京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六章  活动组织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原则上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七章  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批,并指定专门经办人,审批人审批印章及签名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按照财务报销审批规定执行,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履行报销程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党建经费的使用负主要责任,主要包括: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本单位党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账管理,实时登记各项经费开支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连同党建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或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上报)。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对党建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传党组字〔2014〕4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