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传媒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机关党的建设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机关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要事项;
(2)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委重要文件、会议、讲话精神等事项;
(3)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部署的重大活动、重要专项工作、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等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机关党建工作规划;
(2)机关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
(3)机关党委年度党建专项工作,如集中教育工作等;
(4)机关党建改革举措;
(5)机关党建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
4.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机关党委换届选举事项;
(2)党支部建设工作,如党支部设置、换届、调整,党支部书记选配、述职评议考核,“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样板党支部创建和培育等事项;
(3)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如年度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状况分析、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教育培训,党员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纪律处分,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等事项。
5. 机关党委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等事项;
(3)机关党委各类整改方案和报告等事项;
(4) 机关党委委员分工和联系党支部、统战人士等事项;
(5)机关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制度等事项;
(6)年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使用等事项;
(7)党务公开有关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分工、责任清单、检查考核、整改方案等事项;
(2)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事项;
(3)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及整改落实等事项;
(4)党员廉洁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等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选任等有关事项;
(2)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事项;
(3)开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等事项。
2.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机关处级干部考核、监督等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事项。
3.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务秘书等配备、管理、监督、考核等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1.配合学校对各类人才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政治引领等事项;
2.在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加强政治吸纳等事项;
3.对各类人才、专家队伍开展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等事项。
(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定期研判教职工思想动态,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
2. 加强三全育人工作的事项。
(五)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专题研究部署、定期研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2.研究决定师德考核评议等事项;
3.研究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等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等工作;
2.党外知识分子、党外代表人士等统战工作的事项;
3.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4.安全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敏感时期、重要节点的安全保障等事项;
5.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保密工作等事项。
(七)加强对机关分工会等群众组织,以及青年群体、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机关分工会改革、自身建设和建家工作等事项;
2.机关离退休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一般1至2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机关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一半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机关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机关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机关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原《机关党委会议制度》同时废止。